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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61号)

时间:2018-07-12 22:35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86-00132 点击:1693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32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检验、检疫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86年08月05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发文字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3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检验、检疫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年08月0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6〕61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8月27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

 

国办发〔1986〕61号

  

广东、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反映,一九八四年以来,广东、福建两省一些地方和单位大量进口甚至走私运进未经清理消毒的废旧服装,高价销往全国各地,严重危及人民健康,并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有的政府机关和执法部门也参与、支持进口和倒卖废旧服装活动,有的人甚至与违法分子互相勾结,走私分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种情况在沿海某些地方又有抬头。这是不能允许的。为了彻底查清和切实纠正进口废旧服装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请广东、福建两省对本省进口废旧服装情况彻底进行清查,将批准单位以及进口单位、数量、牟利数额等一一查清,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走私倒卖的要从严处理。查处结果于九月底前报国务院。

   二、进口、倒卖废旧服装的收入,属于不义之财,应一律没收,按规定上缴财政。今后凡发现在市场上出售进口废旧服装的,一律没收、销毁,其经济损失由出售单位自负,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所有进口废旧服装的单位都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保证今后不再发生这类问题。有关部门要对禁止某些废旧生活物品进口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

   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类似情况的,也要按上述规定清查、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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