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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7号)

时间:2018-07-12 23:53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86-00084 点击:1461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084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水运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86年01月29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084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年01月29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6〕7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9月2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上海港

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办发〔19867

 

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

 

  李鹏同志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四日至六日,在上海主持召开了关于上海港下放问题的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国家计委黄毅诚,国家经委赵维臣,交通部林祖乙,财政部迟海滨,国务院口岸办梁况白,上海市芮杏文、江泽民,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周光春、白扬等同志。

  这次会议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九八五年三月在天津召开的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议精神的会议。经过充分讨论,议定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上海港实行交通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海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上海港是全国最大的港口,一九八五年完成吞吐量约一亿一千二百七十万吨。上海港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为了使港口在自我改造和发展上具有更大的活力,以加快老港改造,达到扩大吞吐能力的目的,会议一致同意对上海港原则上实行“以港养港”的财务管理制度。“七五”期间,以上海港一九八五年利润总额三亿二千万元为基数,国家让出四千万元(考虑到一九八五年度利润中若干不正常增收因素),确定年度利润包干基数为二亿八千万元,一定五年不变,五年累计包干利润总额为十四亿元。以后不再计算年度递增率,即年度利润增长部分全部留给上海港。

  上述包干利润总额要扣减下列因素:因提高折旧率而增加的折旧基金六千二百五十万元;按规定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四千九百万元,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企业留利二亿八千五百五十三万元(以上三项具体数额按国家规定由财政部、交通部与上海市进一步核定),五年应缴税利为十亿零二百九十七万元(待核定),作为国家收入。

  “七五”期间国家下达给上海港基建拨改贷投资作为国家支出(初步确定为七亿四千五百二十万元,如项目增加,则相应增加支出)。收大于支的余额为二亿五千七百七十七万元(待核定),平均每年上缴国家五千一百五十五万元(待核定)。

  按国务院规定,“七五”期间应减免的调节税,待交通部确定后,从国家收入帐中扣除,并相应调整上述收大于支的余额。

  另外,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每年定额上缴二千万元,建筑税每年定额上缴一百万元,两项五年共计上缴一亿零五百万元。

  国家批准征收的过港费,由上海港按规定征收并全部上缴交通部,上海港所需的水上过驳措施费,作为专项资金,由交通部另行拨款。

  实行上述“以港养港”的财务管理体制后,吞吐量扩大或经营得好,增加的利润全部留给上海港。

  上海港“七五”期间的外汇收入额度,按一亿三千七百万美元定额留给上海港,平均每年二千七百四十万美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外汇收入,50%留给港口,50%上缴国家。上海港用汇指标,由国家计委戴帽下达给上海市。

  留给上海港的利润和外汇,主要用于港口的建设和改造,少部分可用于对港口不可缺少的疏港配套设施和职工集体福利。

  三、为增强上海港的能力,要建专用码头设施,努力实现仓储、装卸、疏港运输的机械化和生产调度的自动化。

  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挖掘现有港口的吞吐能力,同意对港口人员实行吨货工资含量制。具体办法由交通部与劳动人事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四、为了挖掘货主码头的潜力,缓和上海港吞吐能力紧张状况,必须采取经济上优惠办法,过港收费可略高于港口码头,以调动货主码头的积极性。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宝钢二期工程未完工前,码头能力有余,上海港要充分利用。

  五、上海港领导管理体制改变后,为了保证港口基建生产正常进行,“七五”期间计划体制和物资供应体制保待不变,仍由交通部按直属港管理。

  六、上海港下放以后,上海外轮代理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船舶燃料供应公司不下放。上海港的港务监督划出,组建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直属交通部,但引航和岸线管理仍由上海港务局负责。

  七、关于新港区建设问题。会议认为,上海市将原空军的江湾机场旧址改为新港的方案因泊位投资较低,可与一些开发性设施捆在一起建设,请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可行性研究,经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上海港急需一座国际客运码头,同意对吴淞客运码头项目作进一步研究,报国家计委审批,争取列入“七五”计划。为应急需,也可探讨利用海军扬子江码头的方案。关于港口单机设备的更新改造,原则上同意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八、上海港下放后,要扩大港口的自主权,逐步做到政企职责分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把港务局作为直属机构,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要有一位副市长主管港口,市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要讨论一次港口工作。

  上海港下放后,要更好地为外贸服务,为长江沿岸各省市服务,为全国服务。对兄弟省市的进出口货物运输,要与本市货物一视同仁。交通部对上海港的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

  会议要求上海港的全体职工,要在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同心协力,努力奋斗,在“七五”期间使港口吞吐能力有较大的增长,争取每年递增10%,以适应国民经济和外贸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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