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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办发〔1986〕52号)

时间:2018-07-13 00:29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索引号:000014349/1986-00139 点击:3632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86-00139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成文日期:1986年06月25日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
索 引 号: 000014349/1986-0013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86年06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1986〕52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05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东南沿海三省

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办发〔198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当前打击走私工作的重点是集中力量查处走私贩私的大案要案,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和集团性的大案要案。一些单位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是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新情况,对这种腐败现象,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查处这类大案要案,一要态度坚决,排除阻力,敢于碰硬,追查到底;二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三要抓紧时间,组织有关部门迅速查处。

打击走私贩私活动,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场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是保护对外开放和维护国内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长期斗争的思想,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保证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三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东南沿海三省第五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代表汇报了一年多来反走私斗争的情况,交流了经验,分析了新动向,研究了在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下,打击走私工作的重点和加强协作的措施。会议纪要如下:

(一)

会议认为,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东南沿海三省第四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通过整党、纠正不正之风,以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狠抓了大案要案的查处,开展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九八五年三省共查获走私贩私案件三万八千零四十起,私货总值九亿二千万元,罚没收入三亿九千六百万元。三省的反走私斗争,对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顺利实施,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当前在一些地区走私活动还相当严重。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参与走私贩私活动。三省去年查获此类案件的案值约占总案值的四分之三。这些单位利用职权搞走私违法活动。有的以开展“对台贸易”为名,内外勾结作案;有的伪造、涂改有关证件,倒卖各种进口物资的批文;有的港商同内地串通,以内地单位的名义进口物资,由港商自己在内地推销;有的伪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或者以进口零部件为名,采取分签合同,分散入境的方法,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整件商品,逃证偷税;还有的打着“内联”、“代销”、“合作加工”等旗号,将限制出省的减免税进口物资私自运往外省倒卖。他们作案数额大,对国家、社会的危害大。

二是海上走私活动还比较严重,走私手段更为隐蔽多变。

三是私货品种更为多样。从一般物品发展到汽车、彩电、录像机、电冰箱、原材料等国内外差价大的高档商品和紧俏商品。走私进口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的活动也时有发生。走私出口的物品从黄金、白银、贵重药材发展到生丝、兔毛、锡锭、钨砂、柴油和一些鲜活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走私出口的物品大都是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走私毒品进口和文物出口的情况也比较严重。

会议认为,打击走私的斗争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些部门对走私贩私,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参与走私贩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缉私政策、法规不够完善;查处案件经济处罚多,按党纪国法处理少,存在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海上专业缉私队伍的建设还没有完全落实;地区之间、各缉私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紧密等。

(二)

会议认为,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情况下,打击走私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反走私斗争,会议着重研究并明确了以下五个问题:

一、集中力量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查处大案要案,一要态度坚决,排除阻力,敢于碰硬,追查到底;二是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三要抓紧时间,迅速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走私,在给予经济制裁的同时,要移交司法部门审处。在国家没有正式立法之前,对单位走私贩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贩私在二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在十万元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参照高检院、高法院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关于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情节比较严重的走私贩私案件,如难以确定是否需要移交司法部门审处,可由各级打击走私办公室或政法部门领导机构牵头,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二、加强综合治理,搞好协作配合。要严禁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非法经营对外贸易和对台贸易,变相进行走私。要严密对沿海渔船和运输船的管理制度,由三省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水产、交通等单位进行检查整顿。对不符合出海生产条件的,吊销证件,责令停航。严禁沿海、内河船舶和渔船擅自出海搞交易活动,违者按走私论处。边防派出所要做好反走私斗争的基础工作,把重点走私船只和人员纳入监视范围。要搞好反走私的情报调研工作,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相关规定,各方面积极配合,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

各有关缉私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遵守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顾全大局,尊重和服从打击走私办公室的协调、指导。

三、正确划分走私与非走私、走私罪与其他经济犯罪活动的政策界限。打击走私,总的精神是从严,但是在具体掌握政策界限时,要把违章经营、工作上的失误,同有意的走私贩私加以区别。查处走私案件,应按照海关有关法规和国务院相关文件执行。当前,要注意区别以下界限:

关于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的走私界限。对属于应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发证才能进口的整件商品(包括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用各种弄虚作假的手法伪装为零部件进口,借以逃证并逃税的案件(包括蒙骗海关放行,事后发现查实的),原则上属于走私。只是违反限制进口商品的管理规定,但没有同时构成逃证又逃税的,可不按走私定性。

关于对台贸易的走私界限。以对台贸易为名进口外国、港澳产品,或以直接对台贸易名义从港澳或外国购买台湾产品进口的,均按走私论处。运进虽是直接来自台湾的货物,但逃避海关监管的,也是走私。未逃避监管,只是未按规定办理其他进出口手续的,不视为走私。

关于购买批件的走私界限。凡是利用买来的批件以非法手段进口货物的,属于走私;非法买卖批件但尚未进出口货物的,可不视为走私,而按违反有关规定论处。

四、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的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办案经费和缉私人员的奖励问题。最近,财政部遵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规定缉私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缉私办案补助,由主办单位造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对缉私有功人员不再单设奖励资金,这些规定要认真执行。关于办案费用不足和不降低对一线缉私人员奖励的问题,请财政部研究解决。在没有新规定前,仍按一九八二年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具体审批时,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有必要的灵活性,保证必不可少的缉私办案开支。对破案有功人员的物质奖励,本着既要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又要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列入机关奖励基金,在办案费用补助中一并领取。同时,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辑私人员不为名,不为利,克己尽责。

五、抓好缉私机构和缉私队伍的建设。关于三省打击走私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编制问题,要按照第四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劳动人事部的要求,抓紧选配干部,组成强有力的班子,把工作抓起来。打击走私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级别,在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下,请各省自行确定。各级打击走私办公室是各级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不单独查处走私活动。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缉私队伍的建设和领导,使其在反走私斗争中充分发挥作用。关于重点县市边防海上缉私队伍的建设,福建省做得比较好,近年来缉私船队发挥了不少作用。广东、浙江的船队还没有全部搞起来,要抓紧建立。

会议要求反走私战线的全体同志,认真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打击走私的斗争,为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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