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8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5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县(市)人武部的交接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将移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中发〔1986〕5号文件的传达贯彻。这个文件是做好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加强人武部建设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区,要按照文件的规定,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联合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发〔1986〕5号文件,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军区是否单独召开会议,由各军区确定。
二、调整配备好人武部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要尽快制定下发县(市)人武部编制表,军队要按新编制调整配备好人员,不得超配;陆、海边防和条件艰苦地区的人武部要尽可能配齐。干部的调整,先在省军区内进行,仍配不齐的,可从部队选调一部分当地籍干部到人武部工作。超编的干部,由军队安排其他工作或作转业安置,安置前的管理和供应工作,由所在的军分区(警备区)负责。人武部的职工,要按编制配备,缺编的,尽量在本县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劳动指标,从当年地方劳动指标中解决。民兵装备仓库的保管、警卫人员,一定要选拔政治可靠、现实表现好、热爱民兵武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因行政区划变动县(市、区)需要建立人武部的,待移交工作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筹备,由地方政府负责组建。
三、切实做好武器装备和经费的交接工作。对人武部的武器、弹药、物资、经费和房屋、训练基地、仓库以及其它各种设施,要认真进行清点造册,切实办好交接手续。按部队原编制未配齐的车辆,由各军区从堪用车辆中调剂解决。人武部应把各项债权债务结清,不留悬案,移交前合理超支的烤火费、差旅费、医疗费等,从本级节余的经费(不含民兵事业费)中调剂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报军分区审查核实,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逐级平衡核销。平衡本级超支后,尚有的包干经费及本级有权留用的预算外收入,可随单位移交时一并带走。
四、办理好县(市)人武部人员及干部家属的落户工作。人武部按编制移交的人员,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转业或退伍行政介绍信准予落户;在陆、海边防一线的县和条件艰苦地区(按照国发〔1983〕68号和劳人科局〔1983〕06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工作的人武部干部,其在农村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可迁到干部所在地,当地公安部门凭师以上单位的批准证明,准予落城镇居民户口。
五、人武部干部、职工的工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新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由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
六、人武部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随军遗属移交中的具体问题及解决办法,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尽快做出规定并下发执行。移交工作要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七、县(市)人武部干部佩戴的帽徽、领章和肩章,在没有制定下发新的专业符号之前,暂继续佩戴军队现行的帽徽、领章和肩章。
八、县(市)人武部人员的口粮定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当地公安干警的工种研究确定。人武部人员的口粮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凭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地方接供。集体伙食单位余存的军用价购粮票,交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储存手续或换用地方粮票,财政粮票由军队作价收回。
九、县(市)人武部的车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更换和使用地方车辆牌号。
十、县(市)人武部保存的档案随建制移交地方,凡过去已上交军分区、省军区的档案不再抽出移交,人武部今后工作需要档案时,可按规定借阅或复制。
十一、加强对县(市)人武部交接工作的领导。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各级军区必须加强领导,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移交方案,并选择一、二个人武部进行试点,摸索经验,尔后再有步骤地展开,不要抢时间、赶进度,要成熟一个移交一个,保证圆满地完成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的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