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
出口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药材在我国外贸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不少单位对内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竞销,造成“肥水外流”,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为维护我国声誉,促使中药材出口良性发展,中药材的出口有必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经贸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并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共同把中药材的出口工作搞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对中药材出口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
中药材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之一,主销港澳和东南亚地区。近年来,中药的作用越来越为外国人所重视,销售市场正向日本、西欧和美国等地扩展。根据我们的条件和国际市场的情况,中药材的出口完全有可能逐步扩大,使之成为我国出口的“拳头”商品。但是,由于目前很多单位都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不少单位对外低价竞销,对内抬价收购,严重影响了国家对中药材的正常出口,中药材的出口价格一九八四年比一九八○年约下降了百分之四十。近年来国家出口的中药材虽然数量增加了,但所收的外汇反而减少了,使出口成本越来越高。同时,由于非正常贸易渠道流入港澳市场的中药材越来越多,在国外和港澳地区打乱了我三十多年建立起来的销售渠道,动摇了许多老客户的经营信心,使他们不敢进货。今年春交会中药材成交额还不到去年同期的半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多渠道出口,造成片面追求生产数量,使中药材的质量呈现下降趋势,不但影响了中药材的出口,而且损害了我国的声誉。因此,对中药材的出口必须加强管理。我们的意见是:
一、中药材出口,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要根据国家计划,与中国药材公司进行协商,负责编制中药材年度出口计划和长远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出口战略,报经贸部审批后执行。
二、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三十五种中药材(见附表)中,人参、鹿茸、当归、蜂王浆(包括粉)和田七(又名三七)五种名贵中药材,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口岸交货、结汇。其它三十种中药材,由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系统内各分公司经营,并由总公司制定出口最低限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按照执行,在交易会期间由总公司负责组织联合成交。
上述三十五种以外的中药材,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各分公司和业经经贸部批准有中药材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根据其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分别对外经营。出口价格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协调。
其他单位和地方均不得经营中药材出口业务。
三、各地友谊商店及各宾馆小卖部、旅游点和外轮供应公司等单位,可以经营中药材的零售业务,但不得搞批发和签订出口合同。零售价格不得低于正常出口最低限价的百分之十。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掌握放行。
四、严格中药材出口许可证的管理。由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的五种中药材和由国家管理需要保护资源的麝香、甘草及制品、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由经贸部签发许可证;其余二十六种,由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许可证。
经营中药材出口的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向经贸部或其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计划外的出口,应经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药材公司协商同意后,再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加强海关对中药材出口的监管和查私工作。对走私和贩私的非法活动,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地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