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工业普查
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加强各级工业
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各级工业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最近召开了全国工业普查会议,到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认为,国务院决定在一九八六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十分重要,必须认真地搞好这次普查,保证质量,务求把普查数据搞得准确可靠。
大家反映,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普查机构问题。去年建立的各级普查机构的人员都是从有关单位借调的,随着体制和工资改革的进行,各单位都要定员、定职、定岗位、定人,纷纷要把人抽调回去,借调来的同志怕被列为编外,也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普查机构面临着散伙的危险。大家认为,这是个实际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业普查领导小组下属办公室,配必要的人员编制。在完成工业普查任务之后,所配人员编制即行撤销。
(一)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五十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二十人左右(见分配表)。这部分人员从现有职工中抽调,并可分配一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收。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工业普查经费开支。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司局级机构;各地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哪一级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普查工作不同阶段需要的人有多有少,在工作繁忙时(主要是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六年),如需要另行增加少量的工作人员,可从有关单位借调,借出单位对他们的福利待遇等要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也可从各地、各部门离退休人员中临时招聘一些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的配备以及借调、招聘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上述精神确定。
二、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特别是各工业主管部门)的工业普查任务也很重,必须相应加强工业普查机构,配备一部分固定人员专门从事工业普查工作。
三、关于工业普查经费,仍按国务院国发〔1983〕185号文件和一九八四年五月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人员的开支问题,应按照本文第一条(一)款的规定办理。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批示。
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编制分配表
国务院全国工业普查领导小组
劳 动 人 事 部
财 政 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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