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 口岸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4〕9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扩大惠州港开放水域范围的请示》(粤府〔200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惠州港口岸港口碧甲作业区和亚婆角作业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口碧甲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9′30″、北纬22°39′18″,东经114°43′54″、北纬22°39′18″,东经114°39′30″、北纬22°34′30″,东经114°53′36″、北纬22°34′28″连线范围内;亚婆角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5′36″、北纬22°44′48″,东经114°44′42″、北纬22°44′48″连线以北范围内。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两个作业区开放后,查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两个作业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