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扑救现场 电瓶车被烧得只剩“骨架” 被烧毁的出租房 10月9日,租住在义乌市大陈镇的江西籍吴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10月5日13时16分左右,义乌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陈镇邮电局后面住宅楼着火,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北苑中队、大陈专职、苏溪专职共6车42人赶赴现场处置。 “当时我在出租房对面100米左右的饭店里工作,有人说我住的地方着火了,我就马上赶过去了,到现场的时候火已经很大了。”租户吴某回忆道。由于救援人员快速有效的处置,13时32分,明火被完全扑灭。据到场队伍反馈,现场为一层楼的出租房起火,过火面积约为3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义乌市消防支队迅速联合市公安消防分局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起火点为吴某所租住房间内靠北墙的插线板处,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一把火不仅把吴某房里所有物品都烧成灰烬,也殃及到了隔壁租户谢某,烧毁了停放在房外的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瓶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吴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