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平消防联合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将养老机构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明确职责,层层落实。《通知》明确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纳入日常监督抽查范围,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及时督促养老机构按照消防规范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养老机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导入退出机制;继续推行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引导养老机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标准,提升养老院消防管理水平。明确机构内部的消防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日常消防检查、巡查。并结合养老院老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对不具备设置火灾自动喷水系统的养老机构,要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和器材配置,主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落实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细化举措,强化评估。针对实际,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明确评估适用范围、评估标准、评估确认程序。消防安全评估适用于无法提交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的养老机构。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完整、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养老机构,应按照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程序依法实施。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对场所火灾风险等级应有明确的结论定性,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策和建议。对高风险或极高风险的场所,应明确提出该场所不予投入使用的建议;对低风险或中风险的场所,应明确作出该场所是否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议。 全面推进,加强监管。各县(市、区)民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认真核查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对发现评估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对评估报告不予确认外,应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受案查处。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精神,对1998年9月1日以前建成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向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 (王丽璇)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