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8月19日,三门县小绵羊火锅店就因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被县消防大队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依法处罚款。 经查,三门县小绵羊火锅店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营业面积约220平方米,所在建筑地上五层,该场所位于地上一至二层。火锅店在开业前并未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向该单位负责人讲明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该火锅店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一再强调火锅店属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要做到为员工及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其负责人也已认识到了消防检查的重要性,表示会积极整改,彻底清除消防隐患,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业务。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