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天气日趋临近,导致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增大。重庆渝中消防提醒广大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单位切实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用火、用电、用气切莫大意,共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严格明火管理 (一)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 (二)严禁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三)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的演出、放映场所观众厅内动用明火。 (四)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 (五)严禁在地下室生产、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严禁明火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动用明火。 (七)严禁明火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 (八)餐厅等场所使用明火期间必须明确看护人员,落实看护措施。 严格用电管理 (一)严禁拆改金属配电箱,严禁在配电箱周围堆放可燃物和其他杂物。 (二)严禁电气线路使用麻花线,应使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 (三)严禁电气线路铰接,应使用压接法连接。 (四)严禁将移动式插座、充电宝电池等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严禁串接、超负荷使用。 (五)严禁将电线未经穿管保护直接穿过或敷设在可燃物上,空调等功率较大的电气设备应该单独供电,电线独立敷设。 (六)严禁在营业场所、厂房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子、电热毯、电熨斗、热得快等)。 (七)严禁安装大于60瓦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高温照明灯具。 (八)严禁超过额定功率超负荷安装使用电气设备。 严格用气管理 (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住人的房间、办公室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严禁液化气钢瓶与其他火源同室布置。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连接,长度应控制在1.2米至2米之间,且不应有接口。 (三)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米时,应采用硬管连接。 (四)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 (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 (六)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度不应低于2.2米,地面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材料,不得与厨房有连通的门、窗、洞口。且应设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厘米/平方米的下通风式通风口。 (七)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应配备不少于2具8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八)燃气管道应明设,位置应远离热源,灶前管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且严禁敷设在灶具正上方。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