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angwengen.cn

问根消防安全知识网

当前位置: 消防安全知识 > 国情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2006〕50号)

时间:2020-01-01 07:09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2006-00244 点击:2639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6-00244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06年06月1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2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6-0024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6年06月1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6〕5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9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
对 外 开 放 的 批 复

国函〔2006〕5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大丰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有关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大丰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是:水域为北纬33°29′18″、东经120°36′43″,北纬33°16′28″、东经120°43′07″,北纬33°14′40″、东经120°43′58″,北纬33°12′17″、东经120°44′48″,北纬33°12′17″、东经121°00′00″,北纬33°29′18″、东经121°00′00″六点连线内;岸线长15公里,为北纬33°17′37″、东经120°44′41″,北纬33°12′17″、东经120°44′48″两点连线内。一期工程的两个泊位分别为1号泊位和2号泊位。

二、同意大丰港口岸设立边检机构,规格为处级;海关和检验检疫业务由现有的盐城海关、盐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三、大丰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