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甘肃省违反国家规定乱发奖金的通报
国发〔198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甘肃省劳动局、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企业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一、企业年人均奖金在四个月标准工资范围内(包括四个月)的,不计征奖金税。二、奖金来源必须是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得动用生产发展基金,如不足,可动用留成中的职工福利基金或部分后备基金。三、今年提取的奖励基金可以跨年度使用,在四个月标准工资范围以内部分,允许统计入一九八四年工资总额内。”据国家统计局报告,由于甘肃省执行上述《通知》规定,使该省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总额达到七亿七千四百六十六万元,比同年十一月份增加四倍以上,比上年同期增加二倍半,其增长幅度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首。
甘肃省的《通知》,是违反下列规定的:
1.国务院国发〔1984〕84号文件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财政部今年一月四日关于奖金税问题的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变通和放宽”。
2.国务院国发〔1984〕5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放奖金应从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准挪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发放奖金”。
3.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现行规定,以一九八四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甘肃省这种擅自修改国务院规定,另立规章的作法,是一种越权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对此,甘肃省已认识了错误,作了检查,并采取了纠正的措施,这是好的。为了严肃纪律,吸取教训,作到令行禁止,现予以通报。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部门违反财经纪律和税收制度,倒买倒卖,乱涨价,乱发奖金、实物,大肆请客送礼,自行浮动工资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为了扩大工资总额基数,随意修改统计数字,甚至擅自修改全国统一的统计制度,是完全错误的。这种只从地方、单位、个人出发,不顾全局的作法,干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为此,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能各行其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银行以及劳动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