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
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
国发〔1981〕2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办理。
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各地可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医院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治病、防病、开展计划生育等项重要任务。现在全国各类医院有六万五千多个,医院工作人员有二百四十七万人,他们积极为病人服务,日夜辛勤劳动,甚至在十年动乱时期,也没有放松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长期以来,卫生经费和基建投资太少;从卫生部门来说,曾片面强调医院是社会主义福利事业,以为收费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一九五八年以来,曾三次大幅度降低医疗收费标准,而对降价造成的亏损,国家又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还由于商品提价,医院开支增加,致使医院长期大量赔本,越办越穷,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据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江西、福建、甘肃、吉林、辽宁等九个省市对三十所医院一九七九年医疗成本的调查,大致的情况是:每次门诊的成本费,城市医院为六角四分(包括人员工资,下同),现在收费一角;县级医院为四角四分,收费五分至一角;公社卫生院为三角八分,收费五分。每日住院成本费,城市医院为五元六角,现在收费五角(北京、上海最高也只收一元);县级医院为三元七角,收费四角;公社卫生院为三元一角,收费二角。手术费,大手术成本费为八十多元,现在收费二十至三十元;中手术成本费为五十多元,收费二十元左右;小手术成本费为二十多元,收费七、八元。上述情况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参照上述三十所医院的典型材料和财政部编制的医院决算测算,一九七九年全国卫生部门所属医院、公社卫生院(包括集体所有制卫生院)的医疗成本总额为六十三亿五千万元,而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仅收入四十二亿八千万元(其中,门诊、住院、手术、输血及部分检验项目都是赔钱的,药品可以赚一点批零差价)成本与收入相抵,赔二十亿七千万元。如把国家财政补助的十四亿九千万元扣除,还赔五亿八千万元。一九八〇年由于增加了副食品补贴和调整工资等开支约二亿多元,预计全年要赔八亿四千万元。
由于大量赔钱,使医院处境十分困难,日子很不好过,突出的问题是:房屋破旧,无力维修,不少老医院年久失修,破损更为严重,已无法修理,需要重建;仪器设备陈旧落后,不能更新,连常规设备也不配套;被服家俱破烂,卫生状况很差,许多城市大医院都没有住院病人穿的衣服,许多地、县医院医护人员的工作服都保证不了,许多公社卫生院只有一个光板床,被褥都没有,全靠病人自带,卫生条件没有保证;医疗、生活用房十分困难,全国每年需要住院的病人五千万,但医院只能收容二千五百万人次;职工生活用房二十年来国家很少投资,职工宿舍奇缺。这种情况对群众疾病的防治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对四个现代化建设都是很不利的。
由于当前国家在经济上还有困难,不可能过多的增加卫生经费,又不能增加群众负担,经过反复研究,建议目前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门诊挂号费职工个人除按现行标准交费外,超过部分分别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报销;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收费标准不变。实行这个方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需要增加一些开支。初步匡算,全国公费医疗经费约需增加九千万元,由地方财政负担。劳保医疗经费约需增加二亿六千万元,由企业单位分担。实行这个办法后,全国医院大约还要赔本四亿九千万元,但终究比现状有所改善。卫生部门实行以上办法后,建议各地不要减少对卫生事业费的安排。
医院实行两种收费标准,需要有一套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卫生部门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很好的商量确定。为了妥善地解决好这个问题,在实行时各省、市、自治区都应先在一、二个地区或城镇进行试点,并要做好宣传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卫生部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