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农村基层供销社划归
人民公社经营试点的通知
国发〔1979〕188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据了解,目前有些地方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基层供销社划归人民公社经营的试点工作。为了既积极又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试点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基层供销社划归人民公社经营的试点,只在各地确定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地方进行,一个省只在一个县内试验,并应有一定时间的实践,以便取得经验。不搞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地方,基层供销社一律不动,按正常秩序搞好工作。生产大队设立的代购代销店,仍实行为供销社代购代销的办法,不能改为大队的商业企业,不能自行到外地开展购销工作。
二、进行试点的基层供销社,要保证执行国家下达的购销计划,完成国家的农副产品收购任务和上调任务。对于原来符合经济流向的商品流通渠道不能打乱,地区间的正常经济联系不要中断。
三、试点的基层供销社,在财务管理上,应当同公社的农业、工业企业严格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制度。对于基层供销社的资金、财产、设备,要保证用于商品流通,不能挪作它用。经营利润,除大部分用于补充基层社自有流动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企业基金外,可以拿出一小部分用于扶持农副业生产,但不能用做社员分配。
四、试点的基层供销社,干部和职工仍然是国家的干部和职工,原来的政治经济待遇不变,继续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劳保制度。对于他们的工作应当保持稳定,不能随意抽调或改行转业,以利于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五、在试点中,县以上供销社,特别是县级供销社要在方针政策、计划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核算和职工培训等方面,继续加强对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同时,要协助公社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认真把这件事情办好。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