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李杰等10名同志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2003〕53号
公安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以下4名同志武警大校警衔:
李 杰 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凤河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德吉娜珍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瞿新春 甘肃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二、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上校警衔:
吴志培 浙江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王 峰 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干事
陈荔宾 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警卫处处长
三、授予以下3名同志武警专业技术上校警衔:
周敬东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卫生队主治医师
魏 平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医院主治医师
景 绒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消防指挥系消防监督管理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 央 军 委 主 席 江泽民
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