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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国函〔2005〕16号)

时间:2018-06-28 14:09来源:国务院、中央军委 索引号:000014349/2005-00043 点击:2127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2005-00043主题分类:工业、交通\民航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成文日期:2005年03月25日标  题: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发文字号
索 引 号: 000014349/2005-00043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成文日期: 2005年03月25日
标  题: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8日
主 题 词: 交通 机场 内蒙古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台格乡满家庙。

  二、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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