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芷江机场
实行军民合用及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7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芷江机场改为军民两用机场的请示》(湘政〔2000〕31号)及《关于请批准湖南怀化芷江机场改扩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湘政〔200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芷江机场实行军民合用。平时机场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具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3C级标准进行扩建改造,跑道长2000米;航站楼面积2400平方米。工程项目总投资1.62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机场扩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总参审批。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