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授予张利等
5名同志二级警监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8〕115号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以下5名同志二级警监
警衔:
张 利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正局级)
茹水泉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陈 铮 杭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周绪达 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李明新 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