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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80号)

时间:2018-06-28 21:58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8-00085 点击:794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8-00085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8年09月22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发文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8-00085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8年09月22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8〕80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1月20日
主 题 词: 外贸 海关 缉私 船舶 批复


国务院关于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

船舶加强和完善监管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880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加强和完善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的请示》(粤府〔19985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和完善深圳大铲岛、三门岛,珠海桂山岛、湾仔的海关监管点,负责监管进出珠江水域和珠江口以东、以西沿海运营的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并办理海关关封和舱单确认手续,根据需要对货物加封。海关要实行每日24小时作业,船舶随到随办,提供高效、快捷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无特殊原因,对船舶所载货物不开箱检查。

二、原则同意组建海关直升飞机缉私大队和内河缉私巡逻队,采用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及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实行重点船舶、重点货物的重点巡查和控制,切实加强监管和缉私工作。

三、上述出入境海关监管点不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口岸其他检查检验和港监部门一律不在此设点,不对船舶、货物进行检查。对已经海关制发关封的船舶,其他执法部门不得在正常航行途中拦截检查。

四、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加强综合治理。海关在工作中要与口岸其他检查检验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及时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沿海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主管部门、船公司、港口码头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认真审批、监督和加强管理,对违规运输、装卸走私货物者要依法严惩。

五、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国 务 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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