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云南临沧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8〕2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建云南临沧民用机场的请示》(云政发〔1995〕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临沧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临沧县博尚镇附近。
二、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为3亿元左右。所需建设资金由你省和临沧地区筹措解决。
三、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负责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