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黄石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8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黄石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鄂政发〔1992〕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为了加强对外国籍船舶沿江进入港口及其人员活动的管理,由你省会同省军区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二、黄石港口岸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人员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以地方解决为主,国家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补助的部分由你省另文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新增人员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黄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的准备工作,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