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时间:2018-06-29 13:08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7374-00002 点击: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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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7374-00002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3年05月15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93〕
索 引 号: |
000014349/7374-00002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93年05月1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1993〕67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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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呼玛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2〕141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呼玛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明水期利用船舶运输,冰封期利用汽车运输。
二、检查检验机构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各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开放呼玛口岸,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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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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