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建设满洲里民航机场的请示》(内政发〔1992〕1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满洲里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满洲里市西南约九公里处。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满足MD82、B737等同类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约一亿元,全部由地方政府筹集解决。机场具体位置、跑道方向和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
三、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本文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