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
广东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阳江港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进出港航线事宜,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阳江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