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时间:2018-06-29 15:2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3-00130 点击: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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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1993-00130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3年04月2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93〕61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1993-00130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93年04月23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1993〕61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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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喀什与安集延、奥什通航的请示》(新政发〔199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空军协商,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定。
三、边检及有关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喀什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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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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