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水东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3〕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茂名市水东港对外籍船舶开放的请示》(粤府〔1992〕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水东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有关船舶进出港航线等事宜,由你省与广州军区商定。
二、检查检验单位增加人员编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水东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