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高明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高明港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函〔199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高明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高明港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高明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