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银川河东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3〕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银川民航新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宁政发〔1992〕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银川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宁夏灵武县临河堡乡。机场名称为银川河东机场。
二、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控制在二亿九千二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安排一亿四千六百万元,由地方政府包干建设。地方承担的投资资金来源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
三、新机场建成使用后,老机场报废,其所有土地及资产,请与民航局协商处理。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