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时间:2018-06-29 21:07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7043-00003 点击: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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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7043-00003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2年04月27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92〕39号
索 引 号: |
000014349/7043-00003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1992年04月27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的批复 |
发文字号: |
国函〔1992〕39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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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长春
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放长春航空港口岸和开辟长春至日本、苏联航线及长春至香港包机航线的请示》(吉政文〔199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长春航空口岸。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另行报批。
三、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长春航空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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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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