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西
贵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把贵港列为国家一类开放口岸的请示》(桂政报〔199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广西贵港口岸,限使用我国籍船舶开展外贸运输业务。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贵港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