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开辟为对外开放口岸的请示》(粤府〔1991〕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深圳航空口岸(含与机场配套的客、货、油码头)。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深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正式对外开放的时间,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