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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8-07-02 19:24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7094-00002 点击:2747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7094-00002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2年06月26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
索 引 号: 000014349/7094-0000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2年06月26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2〕74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15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大连大窑湾、和尚岛港区
检查检验机构和建设资金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2〕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解决大窑湾港区口岸联检单位人员编制及和尚岛港区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的请示》(辽政〔1991〕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大窑湾港区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大窑湾港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大连市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三、大窑湾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及办公、生活设施建成前的准备工作,由省、市口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文有删减)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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