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7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开放宁波空港口岸的请示》(浙政发〔1991〕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宁波航空口岸,飞香港航线。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开放后的具体事宜,由民航与海军协商。
三、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