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西安航空口岸
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8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西安至名古屋旅游包机及增加西安至香港包机班次的请示》(陕政发〔1991〕179号)、《关于增加西安口岸联检工作人员编制的请示》(陕政办发〔199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安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三、检查检验等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西安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