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新疆塔城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恳求批准新疆塔城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政发〔1989〕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新疆塔城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塔城至额敏公路二十七至三十公里处附近。
三、新机场按起降雅克4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三千六百万元以内,其中在国家下达给民航的投资中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你区自筹解决。如发生超支,全部由你区自行解决。
四、新机场建成后,原有机场报废,所有土地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五、机场迁建中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