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锦州港
对外轮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9〕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锦州港对外轮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锦州港对外轮开放。有关港区范围、商船禁航区、锚地位置和进出港航线的划分,以及保证船舶通讯联络和航行安全的问题,由交通部和有关单位进一步商定。
二、同意在锦州港设置港监、海关、边防、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二百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和海员俱乐部的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委补助二百五十万元,其余由你省解决。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人事部联合发文通知。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