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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复(国函〔1990〕98号)

时间:2018-07-03 01:37来源:国务院 索引号:000014349/1990-00110 点击:2458 次
索 引 号:000014349/1990-00110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海关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1990年12月03日标  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复发文字号:国函〔1990〕
索 引 号: 000014349/1990-00110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海关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1990年12月03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函〔1990〕98号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主 题 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

大安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98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大安港为国轮外贸口岸的请示》(吉政文〔199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大安港口岸,只限办理我国籍船舶的外贸运输业务。

二、同意大安港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三十九人,其中卫检十二人、动植检十二人、商检十五人。边防、海关不单设机构。边检工作由同江港边检部门负责;海关检查工作由长春海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海关总署研究确定。港监、船检和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解决。中国银行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以上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大安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wengenxiao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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