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9〕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迁建南阳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南阳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南阳县姜营附近。
三、新机场按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原则进行建设。近期按起降运七、安二十四型飞机要求设计,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37飞机要求考虑,预留发展余地。机场建设所需投资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土地归南阳地区统一使用。
五、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