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嘉兴、
绍兴、湖州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8〕1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增设海关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绍兴海关(处级),湖州设海关办事处(处级)。椒江市已有海关机构,暂不变动。
二、人员编制,嘉兴、绍兴海关各五十人,湖州海关办事处为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嘉兴、绍兴、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