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
吉林二台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8〕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机场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军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机场。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三、有关机场保障与建设、使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军事单位协商解决。其他有关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四、开辟航线问题,由中国民航局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