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淄博、潍坊海关的请示》(鲁政发[1988]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淄博、潍坊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其中淄博海关四十人,潍坊海关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淄博、濮坊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