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郑州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8〕14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对外开放郑州机场的请示》(豫政文〔1988〕149号)及其补充请示(豫政文〔1988〕1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郑州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至香港的包机运输业务。
二、同意在郑州机场设边防检查站,编制三十人。机场其他检查检验工作由原在郑州在海关、卫检、动植检等检查检验机构承担,不另增编制。检查检验单位在机场所需联检场地和办公、生活用房以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所需检查检验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郑州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