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88〕1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要求军民合用义乌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义乌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民航站在机场外选址建设,自成体系。民航站的管理经营等问题,按中国民航局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关于起降机型等具体问题,请浙江省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飞机航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义乌机场军民合用后,民航飞机应服从部队军用飞机飞行的需要,服从统一指挥,保证飞行安全。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