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呼和浩特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8〕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在呼和浩特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呼和浩特海关(副厅局级)。
二、人员编制八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