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柳州港的批复
国函〔1988〕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柳州港的请示》(桂政报〔1988〕6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柳州港,但只限开办通往港澳的国轮外贸运输业务。
二、同意柳州港增设有关检查检验机构。新增编制核定为九十三人,其中海关三十五人,商检二十人,动植检二十人,港监十人,口岸办八人。港监、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上述单位所需人员,在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用,由地方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柳州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宣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