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7〕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长海县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机场场址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
二、该机场按起降国产运十二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三、机场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按中国民航局规定制定。机场建成后,如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胞前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建机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