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广海港
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85〕15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粤府〔1985〕10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海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并开辟至港澳客运航线。请你们与当地驻军协商,提出航线走向,报广州军区批准。并做好附近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同意设立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增加编制二百四十五人。港监、卫检和口岸办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以上人员应尽可能从本地区党政机关职工中选调。
三、检查检验人员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并负责建房的统一设计和施工。检查检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局、署)解决。
四、口岸各项设施,由你省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宣布对外开放。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