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
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的批复
国函〔1985〕145号
国家计委并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
国家计委计地〔1985〕1310号文收悉。国务院同意将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改为东北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并同意建立三省一区省长、主席与规划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全区性经济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
规划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地区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国土整治规划),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打破条块分割,加强横向联系,促进经济协作与联合。规划办公室可以进行必要的地区平衡及协调,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规划办公室要多从宏观上对一些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党中央、国务院决策时参考。
规划办公室不是行政上的一级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和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负责同志组成,名单由原东北能源交通规划办公室商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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