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汽车制造厂
扩建和技术改造设计任务书的批复
国函〔1985〕114号
国家计委并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
国家计委《关于第一汽车制造厂年产二十万辆汽车扩建和技术改造设计任务书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车型和建设纲领
同意“一汽”“七五”和“八五”前期经过扩建和改造,形成年产二十万辆载重汽车的生产能力。其中:
五至六吨中型载重汽车,年产能力达到十三万辆;
九至十吨重型车,年产能力为一万辆;
一至二吨轻型车,以“一汽”为“龙头”,联合东北地区各厂,共同引进、开发,逐步形成东北轻型车系列的换代产品,年产能力六万辆。
二、专业化协作和总成布点
基本同意中型车总成和零部件的扩散与协作方案,及东北地区轻型车总成布点方案。同意轻型汽车发动机以长春机械厂为主,联合长春汽车发动机厂,依靠“一汽”的技术后方力量共同生产。
其它横向协作和配套建设由吉林省和中汽公司安排落实。
三、建设资金和用汇额度
建设总投资二十四亿元(含向外厂投资二亿七千万元),由“一汽”自筹。其中,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各安排十二亿元。在建设上应首先发展中、重型载重车,具体进度要根据“七五”、“八五”全国投资规模的可能和工厂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安排。
引进技术和进口关键设备用汇额度,“七五”期间控制在一亿一千万美元以内,由工厂包干使用。“一汽”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在“七五”末期力争出口一定数量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四、生产材料和燃料供应
年度生产计划中,指令性指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由国家分配,指导性指标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由企业自筹。
“一汽”应加强科学管理,组织合理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精心指导,统筹安排好工厂的生产和扩建、改造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